歌舞劇、戲劇、話劇等通常統稱為劇院,音樂廳、多功能廳等與劇院更為相近,因此劇院設計原理、資料和規范,基本都涵蓋了音樂廳、多功能廳。
功能關系和流線
一.功能分區:
演員活動區 包括舞臺、演員休息、排練、化妝等
觀眾活動區 包括門廳、觀眾廳、售票廳、休息廳、宣傳展示等
管理活動區 辦公、貯藏等
其他 貴賓用房、商業用房、設備用房、停車用房等
觀演類建筑空間要求區別:
歌舞劇、戲劇的演員活動區較大,道具、舞臺布景、化妝、排練等,空間要求較多
音樂廳的演員活動區較小,可無道具、舞臺布景等空間;應有排練、樂器調音、存放等房間;大型音樂廳一般應有管風琴
電影院要求有較大的放映空間;有跑片通道;而舞臺要求不大,可不設演員活動區
觀眾廳界面要求方面,歌舞劇、戲劇和音樂廳均要求有較高的聲反射和聲擴散,而電影院則要求一定的吸聲,尤其是觀眾廳后部
二.視線設計
1、視線要求:
看得見的視線要求
看得清的視距控制
看得舒服的視角要求
看得全的偏座控制
2、座位排列
基本尺度
排列方式
規范要求
3.視線要求:看得清的視距
視距是指觀眾眼睛到設計視點的距離。
一般人看得清的視角為1’(最小明視角),即能區分10mm景象的最遠距離約為33.3m。
《劇場建筑設計規范》第5.1.5條:觀眾席對視點的最遠視距:
歌舞劇場不宜大于33m;
話劇、戲劇場不宜大于28m;
島式舞臺劇場不宜大于20m。
三:音質設計
1.音樂建筑的聲學指標:
劇場聲學評價指標主要有:響度、早期反射聲、混響時間、聲擴散度、頻率響應度、允許噪聲和音質缺陷等。
響度:即音量的大小,表達它的物理指標是聲壓。響度可以用數值來衡量,但響度的標準確很難統一,可以說是因人、因音樂本身而不同的,所以在規范中也沒有規定響度標準。
有音樂家研究認為滿意響度:舒緩音樂為77~79分貝;奔放音樂為79~80分貝;交響樂75分貝;室內樂70分貝
2.音樂建筑的聲學指標:
早期反射聲:可以有效的提高聲音的響度,并增加清晰度和親切感。
早期反射聲是指50ms~80ms內的反射聲,換算為聲路差約為17m~27m
以講話為主的如報告廳、話劇、戲劇,應控制50ms內的反射聲,音樂為主的控制50ms~80ms內的反射聲。
反射聲需要有一定的強度,由頂棚、墻面、樓座欄板或專設的反射板來滿足要求。
3.音樂建筑的聲學指標:
混響時間:聲壓級降低60dB所需要的時間稱為混響時間,記作T60或RT,單位是秒(s)。
混響時間是一個不太有爭議的聲學指標,但不同的功能有不同的要求:
4.音樂建筑的聲學指標:
混響時間影響因素:
廳堂的體積,體積越大,混響時間越長。通常按每座的體積來初步保證達到要求。規范規定的容積指標(m3/座):歌劇4.5~7.0 ;戲曲、話劇3.5~5.5 ;多用途(不包括電影) 3.5~5.5
界面的吸音或聲擴散情況
軟座椅、人體都是很好的吸聲材料,會降低混響時間。觀眾寄存衣帽,可降低吸音,保證混響時間。
混響時間調控,主要是調節界面的吸音或聲擴散功能

5.音樂建筑的聲學指標:
聲擴散:是指混響聲音似乎從四面八方傳過來,如果完全擴散記著d=1,那么有專家建議:排練廳為d=0.07,音樂為主的多功能廳d=0.8,音樂廳和劇場d=0.85~0.9。
不規則的室形、不同尺寸的擴散體、傳統音樂廳的浮雕、花式、柱廊、壁龕等等,都有利于聲音的擴散。
6.音樂建筑的聲學指標:
聲場分布均勻度:是指場內最大聲壓級與最小聲壓級的差△P≤6~8dB
聲場均勻度與早期反射聲密切相關,取決于室形和反射板的組織。
頻率響應度:是指各觀眾聽到的各頻率聲音的強度,是聲音是否失真的指標。頻率響應度與聲擴散均勻度有關。
允許噪聲級:劇場觀眾席背景噪聲的控制標準通常是不大于25dB,與外界一般應設雙墻和隔聲門。
7.避免音質缺陷設計:
為保證劇場的音質,除選擇適合的室形和體積,合理布置聲反射體、擴散體和吸音面等,還應避免以下缺陷:
觀眾掠射吸收直達聲:觀眾廳前區的前后排高差不大時,聲音通過前排聽眾的頭部、肩部,直達聲會被掠射吸收,影響聲音的清晰度。池座前后排高差不宜小于8cm,樓座前后排高差不宜小于10cm。設存衣間,觀眾不應著大衣、羽絨服等聽音樂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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