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執 行 裁 定 書
(2019)粵03執121號之一
申請執行人:黃冠,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身份證住址: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
被執行人:深圳市韋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龍華區大浪街道浪口社區浪口工業園82棟5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59。
法定代表人:韋忠斌。
申請執行人黃冠與被執行人深圳市韋創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本院(2017)粵03民初969號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請求強制被執行人償付人民幣30000元,本院于2019年1月7日依法立案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其在指定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如實申報財產情況。同時,本院通過深圳法院鷹眼查控網、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權、房產、土地使用權、車輛、支付寶賬戶余額等財產進行了查證,并依法對被執行人財產采取了下列控制措施:
本院依法凍結了被執行人在平安銀行深圳分行開立的賬戶15×××39,凍結期限為一年,自2019年1月22日至2020年1月21日。
經本院采取強制措施后,被執行人向本院執行款專戶匯入人民幣30350元,其中案款人民幣30000元,本院已依法劃付至申請執行人賬戶,執行費人民幣350元,本院已依法上交至深圳市財政委員會。同時,被執行人向本院提交銷毀侵權產品的證據,包括:照片三張、侵權產品發至塑料廠粉碎的發貨單一張。同時被執行人向本院提交承諾書,承諾已銷毀侵權產品及模具并不再生產銷售侵權相關產品。
本院認為,申請執行人的金錢債權已獲足額清償,同時根據被執行人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足以認定被執行人已經銷毀侵權產品,本院(2017)粵03民初969號判決確定的內容已經全部執行完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7)粵03民初969號判決執行完畢,本案予以結案;
二、解除對被執行人的全部控制措施。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 李雪松
審判員 徐玉嬋
審判員 肖偉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鄢 靜
本文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