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緒 言
攝影作品作為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一種作品形式,應 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國家版權局在1990 年我國著作權法實施前后曾頒布相關稿酬支付標準,但經濟的迅猛發展使之 目前適用起來明顯偏低。近年來,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大量涉及攝影作品法律保護的案件,但各地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在 對其保護力度上卻大有區別。因而常常出現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人以其他法院的高額判決結果為依據要求對其作品給 予同等保護的情況。如何確定對攝影作品的保護力度,如何確定對攝影作品的損失賠償額,就成為亟待研究和解決的 問題。本文通過對近年來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有關攝影作品保護的相關案例的研究和總結,結合我國著作權法修訂后 有關侵權損害賠償方面的相關規定,提出確定攝影作品的侵權賠償額的方式的建議,以期為相關司法實踐提供參考。
二、有關攝影作品保護的法律規定
1、著作權法對攝影作品保護的規定
1990 年通過的我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對攝影作品予以 保護,同時在其后頒布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明確規定,攝 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 藝術作品。”
2、國家版權局有關對攝影作品支付稿酬的標準
國家版權局制定、自1984 年12 月開始施行的《美術出 版物稿酬標準》規定,攝影年畫、宣傳畫的稿酬標準為每幅 50-150 元,其它攝影畫冊的稿酬標準為每幅1.5 元——120 元不等。
3、國家版權局有關適當提高攝影作品稿酬支付標準的通知
1990 年7 月10 日,國家版權局頒布《關于適當提高美 術出版物稿酬的通知》中規定,“美術和攝影出版物的稿酬 標準,以1985 年文化部出版局頒發的《美術出版物稿酬試 行辦法》的標準為基礎,提高50% 左右,對特別優秀的作品,其付酬標準可以再適當提高,但提高幅度不超過100%”。
4、國家版權局的有關規定
1994 年12 月2 日,國家版權局權辦字[1994]64 號《對 〈關于如何確定攝影等美術作品侵權賠償額的請示〉答復的 函》中提出在確定侵犯著作權,包括攝影和美術作品著作權 在內的賠償數額時,通常可考慮以下幾點:
(1)司法機關已有明確規定的,可參照司法機關的規定執行;
(2 )以侵權行為給著作權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 的全部非法所得作為賠償依據。這里的實際損失應包括著 作權人因調查、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3)按著作權人合理預期收入的2-5 倍計算。如圖書可按國家頒布的稿酬標準的2-5 倍計算賠償額。
5、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著作權糾紛案件審理的有關規定
1996 年12 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著作 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規定,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可以采取以下三種方法:一是以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 的損失為賠償數額;二是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為賠償數額;三是對于國家規定有付酬標準的,按付酬 標準的2-5 倍計算賠償數額。且侵權人除應賠償被侵權人上述損失外,還應承擔著作權人因調查、制止侵權行為等而 支出的合理費用。
6、2001 年10 月27 日修正的著作權法的規定
2001 年10 月27 日修正的著作權法將攝影作品單獨列 為一種作品形式予以保護,并在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了有關侵權賠償數額方面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 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 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 下的賠償。”
三、攝影作品法律保護的司法實踐
近年來,司法實踐中出現了許多有關攝影作品保護的 案例。但在涉及侵權賠償額時,不同的法院常常出現高低明 顯不同的數額。因而,司法實踐中有時出現攝影作品的著作 權人以其他法院的高額判決結果為依據要求對其作品給予 同等保護的情況。
(一)典型案例:
案例1:
故宮博物院訴中國商業出版社侵犯作品使用權、獲得報酬權糾紛案。
1994 年,原告故宮博物院委托紫禁城出版社出版了《故 宮博物院藏清盛世瓷選粹》一書;1996 年,原告委托商務印書館(香港)有限公司出版了《故宮博物院藏文物珍品全 集〈兩宋瓷器〉》(上、下冊);1998 年,原告還委托紫禁城出版社出版〈故宮藏傳世瓷器真贗對比歷代古窯址標本圖 錄〉一書。上述圖書所使用的文物彩色攝影照片所展示的文物分別為故宮博物院館藏國家一、二級珍貴文物,涉案攝影 作品均為職務作品,攝影者僅有署名權。1999 年被告出版了〈中國宋元瓷器圖錄〉和〈中國清代瓷器圖錄〉兩書,書 中所使用的7 8 8 幅文物彩色攝影圖片與故宮博物院出版的上述圖書中的相關圖片相同。2000 年6 月,被告再版時又 另外增加了2 幅照片,共使用原告圖片790 幅。故宮博物院根據相關行政主管機關的規定,制定了〈文物藏品影像資料 借(租)用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單幅照片的版權使 用費為400 元。法院認為該數額應作為認定其合理預期收入 的依據,同時根據國家版權局關于按照權利人合理預期收 入的2 至5 倍確定侵權賠償數額的規定,以原告收入的2 倍 作為確定侵權賠償數額。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六十 三萬二千元。
案例2 :
李振盛等32 人訴經濟日報出版社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原告李振盛等32 名知名攝影家分別是涉案110 幅照片 的著作權人,被告經濟日報出版社未經原告許可,將他們拍 攝的110 幅照片收入《百年老照片》一書中出版。法院認為, 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在中國攝影報上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每幅照片1 2 0 0 元。 法院是在參考版權局稿酬支付標準的基礎上,根據涉案照片的重大歷史和文化價值,確定每幅照片300 元的合理預期 收入,并按照該收入的4 倍計算賠償數額。
案例3:
燕雨生訴北京天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市公交廣告公司圖片社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
燕雨生于1998 年拍攝了名為《黃金搭檔》的攝影作品, 是該幅作品的著作權人。2000 年8 月,北京市公交廣告公司在接受了北京市公共交通總公司交辦的宣傳北京申辦 2008 年奧運會的任務后,從奧申委提供的一套正式的對外宣傳材料中選擇了兩幅照片制作了燈箱廣告,其中包括燕 雨生所攝作品《黃金搭檔》。該燈箱中放置的廣告由四幅攝影作品組成,最左側的作品為原告所攝《黃金搭檔》。該照 片的右下角被北京申辦2008 年奧運會的標志所遮蓋。在該幅廣告的右上角印有公交圖片社的名稱,右下角印有天翔 旅行社的名稱、地址、電話號碼及一小鴿子的圓形圖標,圖標右下角有天翔旅行社英文名稱第一個字母的連寫—— “TXITS”。該廣告燈箱的邊框上刻有公交廣告公司的名稱。經公證處兩次對北京市部分公路沿線的燈箱廣告進行拍攝, 共發現91 幅燈箱廣告中使用了涉案照片。法院認為,與宣傳北京申奧有關的該燈箱廣告雖然在內容上沒有對其企業 商品或服務進行直接宣傳,但廣告上卻標明了天翔旅行社及公交圖片社的企業名稱、地址、電話及企業標志,客觀上 達到了為兩被告進行商業宣傳的目的。公交廣告公司未經許可使用了涉案作品,也未向作者付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 權。判決兩被告停止在燈箱廣告上使用涉案作品;兩被告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公交廣告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訴 訟合理支出9237 元,天翔旅行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參照使用攝影作品制作戶外廣告應支付作者使用費的行業 標準,確定涉案作品的使用費為2000 元并按照該使用費的 3 倍確定經濟損失賠償數額。
案例 4:
呂厚民訴北京同升和鞋店一案
原告呂厚民1953 年在中央辦公廳警衛局攝影科工作期 間,拍攝了攝影作品《毛主席與周總理在中央人民政府第24 次會議上》。1999 年10 月至2000 年4 月間,被告在位于王 府井大街225 號的中華老字號“同升和”鞋店左側臨街展示櫥窗中使用了涉案攝影作品。在該展示櫥窗中,以涉案攝影 作品為背景照片,展示了四雙為領導人訂制的皮鞋,櫥窗下部有國家領導人曾到該店訂制皮鞋的文字說明。被告在使 用該攝影作品前未征得呂厚民的同意,亦未署作者姓名。法院認為呂厚民為完成單位工作任務而創作的作品應屬職務 作品,但呂厚民作為攝影者是該作品的著作權人;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該店的展示櫥窗中使用該作品的行為,侵犯了 原告的著作權,判決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一萬二千元。法院參考相關市場的付酬標準并考慮到原告作品 的歷史價值,以及被告使用涉案攝影作品的行為屬商業性使用,起到了廣告宣傳效果等方面的因素,確定該作品的合 理預期收入應為每幅三千元,并按照該收入的4 倍進行賠 償。
案例5:
李振盛訴紅旗出版社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原告李振盛于1966 年8 月拍攝了照片《省委書記任仲 夷慘遭批斗》,是該作品的著作權人。被告紅旗出版社未經原告許可,將該作品用于被告出版的《風波》一書上、下卷 的卷首扉頁。法院認為被告的兩次使用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九千元。 法院根據該作品的歷史價值確定該作品合理預期收入為每 幅九百元,并按照該收入的5 倍計算賠償數額。
案例6:
李振盛訴紅旗出版社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攝影作品,是上述作品的著作權人。被告紅旗出版社未經原 告許可,將該作品用于被告出版的《共和國相冊》一書中。 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二萬六千四百元。法院根據該作 品的歷史價值確定該作品合理預期收入為每幅六百六十元, 并按照該收入的5 倍計算賠償數額。
案例7 :
詹小明、李成修訴四川峨眉興德機械有限公司和樂山市好利獲得彩印有限責任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
詹小明、李成修拍攝的六幅峨眉山風光攝影作品于 1999 年在《今日峨眉》掛歷中出版。被告興德機械公司與好利獲得公司簽訂制作《峨眉覽勝——邁進2000 年》風光 臺歷合同,約定由好利獲得公司提供風光圖片,興德公司負責提供企業產品和企業形象圖文介紹。在該臺歷中,兩被告 未經原告許可使用了原告的六幅攝影作品。法院認為兩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判決兩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興德 機械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 0 0 0 元,好利獲得公司賠償 4000 元。
案例8:
張憶春訴萬科房地產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
張憶春1998 年赴美進行攝影創作,回國后將部分攝影 作品提供給萬科房地產公司內部發行的宣傳資料《萬客會 通訊》刊用。2000 年8 月18 日,萬科公司未經原告許可,將 該攝影作品用于某報廣告專版上。法院認為,被告將原告發 表在內部刊物上的作品使用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報紙廣告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判決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 濟損失一萬元。法院參考同類作品發表以后獲得的報酬數 額等情況確定了本案賠償數額。
案例9:
趙琛訴大連商場集團、大連日報、遼寧日報、撫順日報、鞍山日報、錦州日報、營口日報和長春日報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
1996 年10 月,大連建興建設總公司委托形象設計專家 趙琛對包括建興花園銷售廣告在內的企業形象進行設計。趙琛根據工程進度提出“新娘子揭蓋頭”的廣告創意,并拍 攝了廣告攝影作品。后該廣告在大連日報和沈陽日報刊登,對建興花園的銷售起到了良好作用,在業內也受到好評。為 此,建興公司支付給趙琛100 萬元人民幣,作為對其智力創作即該獨特創意的報酬。事后,建興公司與趙琛達成協議, 約定該作品的著作權在此次合作后完全歸屬趙琛。自1999 年2 月1 日起,大連商場集團連續五天在大連日報上以全版 (兩個整版)的篇幅刊登促銷廣告,同時還在遼寧日報等5 家報紙上以整版的篇幅刊登了同一內容的廣告,在這些廣 告中使用了趙琛的《她將揭去蓋頭》的廣告攝影作品。為此, 趙琛將大連商場集團和大連日報等6 家媒體告上法庭,請求 判令大連商業集團賠償470 萬元,大連日報賠償64 萬余元, 其余5 家媒體賠償5 萬余元。一審法院沈陽中院根據侵權情節等方面的因素,綜合考慮確定了賠償數額,判決被告賠償 原告經濟損失十萬元;原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遼寧省高院,經二審法院主持調解,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二十萬元。
案例1 0:
上海紅綠藍圖片有限公司訴上海市郵政局、上海宏教彩色數碼圖片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
1999 年7 月前,原告制作完成了大型寬幅攝影作品《浦 江兩岸日景》。新千年來臨前夕,第一被告上海市郵政局委托第二被告上海宏教彩色數碼圖片有限公司制作宣傳畫, 由第二被告負責背景照片和畫框的制作。制作完成的宣傳 畫《東方明珠郵電所與您攜手迎接2000 年》使用原告的攝 影作品為背景照片,并于東方明珠觀光塔內展示。法院認 為,郵政局的宣傳畫實際上起到了宣傳自身服務,期望為自身帶來經濟利益的作用,故應認定為廣告。宏教公司未經原 告同意使用涉案作品;郵政局委托宏教公司制作廣告,但未審查制作廣告背景的照片來源即設置含有原告作品的廣告, 兩被告均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法院判決兩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郵政局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 元,宏教公司賠償 原告9000 元。
案例1 1:
丁長祿訴國家郵政局、張家口市郵政函件廣告局、張家口市人民政府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
丁長祿以張家口市的代表景觀“大境門”為拍攝對象, 于20 世紀80 年代拍攝了攝影作品《大好河山》。1999 年10 月,張家口市委對外宣傳辦公室作為甲方,與乙方張家口市 郵政局郵遞廣告中心簽訂協議書,委托乙方辦理《中國張家 口》2000 年明信片即“中國郵政企業拜年卡”業務。該明 信片所需的文字圖片資料、畫面的設計由甲方負責提供,乙方負責小樣的制作。依據該協議,張家口市郵政局郵遞廣告 中心于1999 年底印制了涉案明信片,并在明信片背面標明國家郵政局發行。涉案明信片以原告作品為正面的主體畫 面,周圍以18 張小圖片為襯景,在主體畫面的右上方繪制有一條騰飛的形似“2000”的金龍。該明信片使用的原告作 品的底片由原告提供,且原告還收取了張家口市委宣傳辦 公室支付的30 元稿酬。法院認為,原告是涉案攝影作品的 著作權人。涉案明信片在使用該攝影作品時,未經作者許可在作品右上方繪制的龍圖案,破壞了該作品的整體效果,也 未給作者署名。張家口市人民政府作為涉案明信片的設計者和委托張家口市郵政局郵遞廣告中心印制該明信片的委 托人,應承擔侵犯原告修改權和署名權的民事責任。國家郵政局作為涉案明信片的發行者,應與張家口市人民政府共 同承擔民事責任。法院依據國家有關攝影作品付酬標準的規定,并結合本案實際情況,確定應支付的稿酬。判決張家 口市人民政府、國家郵政局向丁長祿賠禮道歉并支付稿酬 1590 元。
案例12:
李海泉訴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
李海泉拍攝了作品《安慧橋全景》并收入自己主編的攝 影作品集《北京立交橋》,是該作品的著作權人。被告和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共同開發了牡丹交通卡,該卡是記錄 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處理情況和其他信息的智能信息卡。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該卡的正面使用了 涉案攝影作品,但刪除了原作前下方一根較大燈柱。1 9 9 9 年4 月8 日起,該卡向北京市機動車駕駛員免費發放,計發 放240 萬張。法院認為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發放的牡丹交通卡上使用原告攝影作品且未署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 法院考慮被告侵權情節、主觀過錯、原告應獲得的利益和牡丹交通卡發放數量等因素,并參照攝影作品使用許可費標 準,予以適當加倍,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向原告賠禮道歉并 賠償損失3 1 8 1 5 元。李海泉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市 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審理期間,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 議。被告停止侵權,當庭向李海泉致歉并賠償原告20 萬元。
案例13:
吳剛訴中央電視臺、中央氣象臺、北京市八達嶺旅游總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
1995 年10 月,吳剛在北京八達嶺長城拍攝了長城夜景 作品兩幅。因攝制夜景照片的特殊要求,八達嶺公司在拍攝時打開了長城的燈光照明系統。后吳剛將兩幅作品的照片 各一張送給該公司工作人員李某。1996 年八達嶺公司與中央氣象臺的下屬單位華風中心簽訂《天氣預報景觀制作合 同》,約定該中心為八達嶺公司制作景觀廣告,景觀資料和相關版權由八達嶺公司提供。此后,八達嶺公司提供了包括 涉案作品在內的三張照片。自1996 年7 月1 日起至1996 年 12 月31 日,在中央電視臺新聞聯播之后的中央氣象臺發布 的天氣預報節目中,原告拍攝的長城夜景照片作為當地景觀附在北京市天氣預報中播出。法院認為,吳剛是涉案作品 著作權人,八達嶺公司雖然為該作品的拍攝提供了便利條件,但并不能依此主張著作權。八達嶺公司、華風中心作為 廣告主和廣告經營者未經許可使用涉案作品,中央氣象臺對涉案廣告未盡到審查義務,共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應 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中央電視臺雖播出了涉案景觀廣告,但并非發布廣告的行為,不對廣告內容承擔責任。由于原告 和中央氣象臺均同意由氣象臺承擔華風中心應承擔的責任,法院予以許可。判決八達嶺公司、中央氣象臺向原告賠禮道 歉并賠償損失1500 元。法院參照正常情況下使用攝影作品應支付的使用費并綜合考慮侵權范圍、侵權程度及景觀廣 告中的公益性質等因素酌定了本案賠償數額。
案例:14
成大林訴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
成大林拍攝的2 2 幅攝影作品收入文物出版社出版的 《長城》一書中出版。1994 年8 月,經原告許可,建筑出版社將這些照片收入該出版社出版的《萬里長城》畫冊中文 版,但僅有一幅照片署名為原告。畫冊出版后,該出版社向 成大林支付稿酬1340 元。同時,未經原告許可,被告還出 版了該畫冊英文版,未予付酬。該出版社未能歸還所借原告 底片23 張,在原告與其他使用其攝影作品的單位簽訂的合同中規定,如丟失底片,每張賠償5000 元。一審法院認為, 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權,英文版還侵犯了原告的使用權和獲酬權,被告丟失底片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財產 所有權。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720 元,就丟失底片的侵權行為賠償115000元。法院綜合考慮侵權程度、侵 權范圍等因素確定賠償數額。二審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的對英文版畫冊的使用權和獲酬權已超過訴訟時效,不應支持; 但對丟失底片問題,每張確定5000 元的賠償標準并無不當,因二審期間找到部分底片,故對賠償數額相應予以調整。二審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95000元。
(二)剖 析
上述14 個案例僅僅是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眾多有關侵犯 攝影作品著作權的案件中的一部分,但筆者選取的上述案例均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從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司法實踐中對攝影作品的侵權賠償數額的標準是不一致的。在確定侵權賠償額時,法院通常會適用以下兩種計算方法:
1、依照權利人可能獲得的合理預期收入為基礎,確定 2-5 倍的賠償數額。這種合理預期收入可能是酌定的稿酬支 付標準,也可能是權利人已自行制定的許可使用費標準,還 可能是相關作品同類使用方式應支付的許可使用費的行業 標準。
2、根據攝影作品的歷史文化價值、侵權情節等因素,由 法院酌定侵權賠償額。在這種情況下,有時會出現高額賠償 的情況。在某市法院的判決中,就曾出現過一幅照片獲賠13 萬元的案例。
法院在適用上述兩種方法確定侵權賠償數額時通常會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1、攝影作品的歷史、文化價值
在確定涉案攝影作品可能取得的稿酬、合理收入或是 最后酌定侵權賠償額時,往往會考慮到該作品的歷史和文化價值。如有些作品是不可重新獲得的,包括文革時期拍攝 的歷史照片、前任國家領導人的工作照片、對某些不復存在的遺址拍攝的照片等等;又如有些作品的拍攝是在花費了 一定精神或物質代價后而得以進行的,包括攝影者冒險拍攝的一些珍稀照片或是花費巨額資金聘請名模作為拍攝對 象而拍攝的照片等等;再如有些照片是具有重大文化價值的攝影作品,包括希望工程大眼睛這類具有重大社會文化 影響的照片等。
2、侵權使用方式、時間和范圍
根據不同的作品使用方式,雖然法院會判決不同的賠 償數額,但通常都是根據同類作品使用方式所應取得的合 理預期收入為基礎來計算損失賠償數額。如對于以廣告方式使用權利人的攝影作品的情況,考慮到其與一定的商業 利益相聯系,這種使用方式與未經許可將攝影作品用于圖書出版的情況不同,因而在處理時會考慮其侵權范圍和程 度,適當提高賠償數額。同時,法院還會考慮使用侵權作品 的時間和范圍等來確定侵權賠償數額。
3、侵權人的過錯程度
在酌定賠償數額時,法院也會適當考慮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如是否明知、是否及時停止侵權等。
四、對攝影作品侵權損失賠償額計算的幾點建議
根據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侵 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 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 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因此,在適用修正后的著作權法時,就應首先考慮按照權利 人的損失、侵權人的獲利進行賠償,這兩種計算方法都不能確定賠償數額的,才適用定額賠償的規定。
(一)權利人的實際損失
對于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以通過計算權利人的合理預期收入作為其實際損失。合理預期收入因作品使用方式 的不同而不同,可能是一定的稿酬,也可能是一定的作品許可使用費。稿酬可以是國家規定的付酬標準,也可以是文化 市場上通行的付酬標準;作品許可使用費,可能是權利人將相關作品許可他人使用的使用費標準,也可以是相關行業 標準。
對于國家規定的稿酬標準,可以參考國家版權局制定 的,自1984 年12 月起試行的美術出版物稿酬標準。雖然隨 著經濟和文化市場的發展,國家版權局規定的上述稿酬支付標準已經無法予以適用,但仍可在司法實踐中予以參考。 如在該規定中,攝影連環畫的稿酬標準最低,從攝影普及畫冊、攝影中高級畫冊、攝影畫片(包括封面、插圖)、攝影 年歷片、攝影月歷、攝影年歷到四條屏攝影年畫稿酬標準依次提高,稿酬標準最高的是攝影年畫、宣傳畫。據悉,國家 版權局在我國著作權法修正后,也要著手對該稿酬支付標準進行修改,以適應當前文化市場發展的需要。在通過計算 稿酬來計算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時,我們可以參考上述規定,并結合當前文化市場的發展現狀和通行的稿酬支付標準, 確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目前,對攝影作品通常的付酬標準 基本為每幅100-200 元左右,如有特殊價值的作品可能取得 每幅500 元左右的稿酬。
對于作品許可使用費的標準,如果權利人有曾經許可他人使用其攝影作品并就此取得許可使用費,或是權利人 對作品的許可使用費問題有所規定,我們可以該使用費作為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予以考慮;如果沒有有關使用費的規 定,可以參考文化市場通行的行業標準來確定使用費標準。如某些圖片社都根據對攝影作品的不同使用方式,對使用 該作品所需支付的許可使用費作出了規定,我們可參照該 行業的通行標準來確定損失數額。
(二)侵權人的違法所得
如不能確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作為賠償數額。
(三)定額賠償
既不能確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也無法確定侵權人的 違法所得的,可以考慮有關定額賠償的規定,在50 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在適用定額賠償時,應當從作品的價值、 侵權方式和范圍、侵權人主觀過錯程度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法院在酌定侵權賠償額時,應綜合考慮以上各方面的因 素,確定一個合理的數額,避免出現高額賠償的情況,以使司法標準能夠統一。但是對于將攝影作品用于商業性廣告 的行為,應當考慮其使用的持續時間、使用的范圍、造成的影響等方面的因素,適當提高賠償數額。